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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博得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
代理人
吳修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盧鳳彬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臺北榮民總醫院 100,000元 KB2209832 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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