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陳奕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