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趙彥強
- 原告張善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張善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X-00033947-6 1 15 2 78-NX-00039211-3 1 105 3 79-NX-00045639-0 1 13 4 80-NX-00077807-1 1 6 5 81-NX-00109860-0 1 13 6 82-NX-00143815-6 1 16 7 83-NX-00175527-9 1 13 8 84-NX-00214570-7 1 27 9 85-NX-00250232-0 1 35 10 86-NX-00277540-2 1 4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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