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葉靖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21556-3 1000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21557-5 1000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571-8 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