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蔡俊材即百超工程行
- 代理人
- 楊凱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月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月雯
附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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