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蘭
- 代理人
- 蔡秀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鼎威金屬企業社 1,832元 AG0465803 113年7月7日 002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鼎威金屬企業社 73,106元 AG0465802 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