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娥
- 代理人
- 陳玟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順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4,478元 SLA1279788 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