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66,255元 KE2740066 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