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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江春滿(即江陳雪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4599-8 100 2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9181-8 210 3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52138-4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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