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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許碧惠

  • 當事人
    陳其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陳其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KX-00110307-0 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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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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