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許碧惠
- 當事人陳其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陳其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KX-00110307-0 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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