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張○○(即張○良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即張○良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