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王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德勝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德勝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9-NY-0900000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