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林銘宏
- 原告林佑柱即農順汽車電機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林佑柱即農順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1 宏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成分公司 農順汽車電機行 17,430元 7535352 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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