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林佑柱即農順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1 宏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成分公司 農順汽車電機行 17,430元 7535352 1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