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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啟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仁男
代理人
曾蘭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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