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李文隆
- 原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昭玲、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代 理 人 陳昭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春江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永光華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97,124元 RA1441873 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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