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嘉
- 代理人
- 陳聖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號 1 陳曉偉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15日 112年6月1日 380,563元 TH3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