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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陳秀蘭即杜詩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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