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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大為

聲 請 人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勲
代 理 人 梁淑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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