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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菊珍

聲請人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上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霞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 119,753元 KK0761548 1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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