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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沛雷

聲請人
楊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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