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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林智勝即林王富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8NX0014558-5 400股 79NX0029147-8 40股 80NX0052106-2 44股 87NX0077438-6 24股 88NX0085168-1 50股 89NX0092931-1 3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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