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林智勝即林王富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8NX0014558-5 400股 79NX0029147-8 40股 80NX0052106-2 44股 87NX0077438-6 24股 88NX0085168-1 50股 89NX0092931-1 3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