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鄭欣怡
- 原告靳鳳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靳鳳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5-ND-0001023 1,000股 105-ND-0001024 1,000股 105-ND-0001025 1,000股 105-ND-0001026 1,000股 105-ND-0001027 1,000股 105-ND-0001028 1,000股 105-ND-0001029 1,000股 105-ND-0001030 1,000股 105-ND-0001031 1,000股 105-ND-0001032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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