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鄭欣怡

聲請人
靳鳳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5-ND-0001023 1,000股 105-ND-0001024 1,000股 105-ND-0001025 1,000股 105-ND-0001026 1,000股 105-ND-0001027 1,000股 105-ND-0001028 1,000股 105-ND-0001029 1,000股 105-ND-0001030 1,000股 105-ND-0001031 1,000股 105-ND-0001032 1,000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