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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王沛雷

  • 原告
    張紘彰許世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張紘彰(即張資宜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世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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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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