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陳秀好(即陳芸華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曹馨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