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2號
- 聲請人
- 陳明達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陳俞樺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陳俞儒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陳詩涵即林素菊之繼承人
- 共同代理人
- 陳昱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13988-1 1000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46737-3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