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薛淑英
- 代理人
- 顏同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