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陳瑞玲(即許秀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0NX0020265-1 1 200 2 91NX0021389-5 1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