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嶸順實業有限公司曾一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嶸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益 代 理 人 曾一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淑慧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嶸順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秀山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93,265元 JE4195001 110年1月3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