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