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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鄭欣怡

聲請人
陳麗甄即陳日浮之繼承人

陳韻如即陳日浮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共同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白宗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69NX009457 109股 69NX009613 121股 77XP002108 41股 78XP002056 37股 78XM101759 21股 79NX002045 32股 80NX304441 43股 81NX308090 40股 82NX309593 53股 83NX315781 54股 84NX316482 88股 85NX316966 76股 86NX-0005544-9 157股 87NX-0041237-1 209股 88NX-0070870-8 108股 89NX-0099717-2 166股 90NX-0119635-4 12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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