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林法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字號 股票張數 股數 83-NX343239 1 88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