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月雯
- 當事人林法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林法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 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股票字號 股票張數 股數 83-NX343239 1 881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