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9號
- 聲 請 人
- 林莉莉
- 代理人兼送
- 達代收人
- 戴緯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