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陳建州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景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代 理 人 楊景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1 張心萍 臺北市內湖區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4月19日 108年8月10日 84,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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