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代理人
- 楊景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1 張心萍 臺北市內湖區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4月19日 108年8月10日 84,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