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鄭欣怡
- 當事人葉周美秀即葉慶全之繼承人、葉志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葉周美秀即葉慶全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志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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