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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鄭欣怡

  • 當事人
    葉周美秀即葉慶全之繼承人葉志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葉周美秀即葉慶全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志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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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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