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黃柏仁
- 原告楊承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楊承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1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立大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3-ND-12488-1 1 1,000 2 83-ND-12489-3 1 1,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