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2號
- 聲 請 人
- 陳文秋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