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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秀

  • 原告
    光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鄧嘉宏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光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秀 代 理 人 鄧嘉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光極科技有限公司 4,935元 JE7698247 1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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