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光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秀
- 代理人
- 鄧嘉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光極科技有限公司 4,935元 JE7698247 11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