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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辜漢忠

  • 當事人
    康豪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康豪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9ND0903351 5 1,000股 89ND0903352 4 1,000股 89ND0903353 3 1,000股 89ND0903354 2 1,000股 89ND0903355 1 1,000股 89ND0903356 1 1,000股 89ND0903357 0 1,000股 89ND0903358 9 1,000股 89ND0903359 8 1,000股 89ND0903360 0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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