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林大為
- 當事人莊雅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莊雅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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