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蘇錦秀
- 當事人莊士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莊士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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