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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劉月琴
代理人
陳柏元

聲請人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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