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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林大為

  • 當事人
    徐仁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徐仁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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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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