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1號
- 聲 請 人
- 吳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59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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