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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朱玲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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