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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錫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號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空軍保修指揮部 900,000元 HD0000000 1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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