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 聲請人
- 錫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添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號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空軍保修指揮部 900,000元 HD0000000 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