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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①曾駿哲

②汪瑞璽

③莊峰任

④劉雅玲

⑤呂孟潔

⑥陳冠樺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2 ⑦呂孟軒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⑧林郁庭

⑨陳俊誠

⑩楊雅婷

⑪朱品樺

⑫林欣慧

⑬施維

⑭吳岱蓉

⑮邱永業被 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駿哲、汪瑞璽、莊峰任、劉雅玲、呂孟潔、陳冠樺、呂孟軒、林郁庭、陳俊誠、楊雅婷、朱品樺、林欣慧、施維、吳岱蓉、邱永業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2「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曾駿哲、汪瑞璽、莊峰任、劉雅玲、呂孟潔、陳冠樺、呂孟軒、林郁庭、陳俊誠、楊雅婷、朱品樺、林欣慧、施維、吳岱蓉、邱永業(下稱原告等15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等15人主張:原告等15人自如附表1「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如附表1「職務名稱」欄所示職務,分別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1「每月工資」欄所示金額,然被告突於114年11月4日遭主管機關查抄,目前已無營運,並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等15人114年10、11月份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尚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積欠10月份工資」、「積欠11月份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欄所示加總之金額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15人如附表1「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等15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沛緁僅係掛名而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管理、人事、財務決策,並無實際經營權限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等15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保投保明細資料、薪資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0-138頁)。復查,被告為太子集團設立之空殼子公司,辦公處為博弈機房,其作為線上博弈客服遭查獲,有新聞乙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0 -47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就此部分歇業終止之情形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是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

㈡積欠114年10、11月份工資部分:原告等14人(除原告吳岱蓉外)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114年10、11月份工資如附表1「積欠10月份工資」、「積欠11月份工資」欄所示金額,業據提出薪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2、278、254、244、234、226、218、202、204、210、176、188、164、146頁),業如上述,被告未提出書狀或到庭就此部分予以爭執,堪認原告等14人(除原告吳岱蓉外)請求被告分別給付115年10、11月份工資如附表2「積欠10月份工資」、「積欠11月份工資」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㈢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等13人(除原告朱品樺、吳岱蓉外)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如附表1「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金額,業據提出薪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2、278、254、244、234、226、218、202、204、210、188、164、146頁),業如上述,被告未提出書狀或到庭就此部分予以爭執,堪認原告等13人(除原告朱品樺、吳岱蓉外)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如附表2「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㈣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部分:

⒈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此固為勞基法第17條所明定。惟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㈠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㈡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㈢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上開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⒉又按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㈠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㈡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㈢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㈣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依前開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如因普通傷病假或留職停薪致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前經內政部74年11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57224號函釋在案;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17日(76)台勞動字第2255號函釋意旨參造)。可見受僱人每月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僅列入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而排除非屬常態性期間之薪資,資以保障勞工之權益。是原告吳岱蓉於契約終止前6個月皆屬育嬰假期間,惟依上開說明,計算原告吳岱蓉之每月平均工資時,育嬰假期間非常態性薪資不應列入,應僅列入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按其提出之勞資爭議請求清冊所載計算,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⒊查依原告等15人之月薪如附表2「每月工資」欄所示,再按原告等15人如附表2所示到職日計算其工作年資,準此核算原告等15人各得請求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如附表2「資遣費」欄、「預告期間工資」欄所示金額(按附表3之司法院審判小工具資遣費試算表計算之結果),均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等15人依勞動契約及上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20頁)翌日即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原告請求金額明細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職務名稱 每月工資 日平均工資 積欠10月份工資 積欠11月份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請求總金額 1 曾駿哲 108年3月18日 客服經理 177,592元 5,920元 175,200元 23,680元 23,360元 589,014元 177,600元 988,854元 2 汪瑞璽 108年4月8日 客服組長 79,719元 2,657元 87,173元 10,629元 33,416元 262,187元 79,710元 473,115元 3 莊峰任 108年10月28日 後勤人員 56,529元 1,884元 56,079元 7,537元 3,739元 170,216元 56,520元 294,091元 4 劉雅玲 108年6月17日 後勤組長 90,482元 3,016元 90,165元 12,064元 15,028元 288,951元 90,480元 496,688元 5 呂孟潔 108年11月14日 財務人員 59,104元 1,970元 59,104元 7,881元 12,806元 176,656元 59,100元 315,547元 6 陳冠樺 108年10月21日 客服人員 51,926元 1,731元 49,974元 6,923元 2,499元 156,860元 51,930元 268,186元 7 呂孟軒 108年12月23日 客服人員 42,381元 1,413元 41,726元 5,651元 1,391元 124,377元 42,390元 215,535元 8 林郁庭 110年1月4日 客服人員 41,127元 1,371元 39,102元 5,484元 652元 99,448元 41,130元 185,816元 9 陳俊誠 111年5月16日 客服人員 39,948元 1,332元 37,914元 5,326元 1,264元 69,355元 39,960元 153,819元 10 楊雅婷 112年1月30日 客服人員 38,743元 1,291元 45,998元 5,166元 1,533元 53,595元 25,820元 132,112元 11 朱品樺 110年12月13日 客服人員 38,754元 1,292元 38,138元 5,167元 0元 75,517元 38,760元 157,582元 12 林欣慧 112年5月15日 客服人員 39,775元 1,326元 39,397元 5,303元 1,313元 49,222元 26,520元 121,755元 13 施維 112年10月2日 客服人員 38,717元 1,291元 36,749元 5,162元 2,450元 40,438元 25,820元 110,619元 14 吳岱蓉 108年10月28日 客服人員 58,048元 1,935元 0元 0元 0元 174,789元 58,050元 232,839元 15 邱永業 108年12月16日 客服人員 50,932元 1,698元 49,293元 6,791元 6,572元 149,967元 50,940元 263,563元 
附表2:本院判斷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每月工資 日平均工資  積欠10月份 工資(A1) 積欠11月份 工資(A2) 特休未休工資(B) 資遣費 (C) 預告期間工資(D) 應給付金額總額 (A1+A2+B+C+D) 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1 曾駿哲 108年3月18日 173,731元 5,791元 175,200元 23,164元 23,360元 576,208元 173,731元 971,663元 971,663元 2 汪瑞璽 108年4月8日 77,986元 2,560元 87,173元 10,240元 33,416元 256,487元 77,986元 465,302元 465,302元 3 莊峰任 108年10月28日 55,300元 1,843元 56,079元 7,372元 3,739元 166,514元 55,301元 289,005元 289,005元 4 劉雅玲 108年6月17日 88,515元 2,950元 90,165元 11,800元 15,028元 282,633元 88,515元 488,141元 488,141元 5 呂孟潔 108年11月14日 57,819元 1,927元 59,104元 7,708元 12,806元 172,815元 57,819元 310,252元 310,252元 6 陳冠樺 108年10月21日 50,797元 1,693元 49,974元 6,772元 2,499元 153,449元 50,797元 263,491元 263,491元 7 呂孟軒 108年12月23日 41,460元 1,382元 41,726元 5,528元 1,391元 121,674元 41,460元 211,779元 211,779元 8 林郁庭 110年1月4日 40,233元 1,341元 39,102元 5,364元 652元 97,286元 40,233元 182,637元 182,637元 9 陳俊誠 111年5月16日 39,079元 1,303元 37,914元 5,212元 1,264元 67,845元 39,079元 151,314元 151,314元 10 楊雅婷 112年1月30日 37,901元 1,263元 45,998元 5,052元 1,533元 52,430元 25,267元 130,280元 130,280元 11 朱品樺 110年12月13日 37,912元 1,264元 38,138元 5,056元 0元 73,876元 37,912元 154,982元 154,982元 12 林欣慧 112年5月15日 38,910元 1,297元 39,397元 5,188元 1,313元 48,151元 25,940元 119,989元 119,989元 13 施維 112年10月2日 37,875元 1,263元 36,749元 5,052元 2,450元 39,611元 25,250元 109,112元 109,112元 14 吳岱蓉 108年10月28日 56,786元 1,893元 0元 0元 0元 170,989元 56,786元 227,775元 227,775元 15 邱永業 108年12月16日 49,825元 1,661元 49,293元 6,644元 6,572元 146,707元 49,825元 259,041元 259,041元 
附表3:司法院審判小工具資遣費試算表計算之結果
編號 原告 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到職日 計算事由 發生日 年資(新制) 年,月,日 新制基數 資遣費 預告日數 預告工資 合計 1 曾駿哲 173,731元 5,791元 108年3月18日 114年11月4日 6,7,18 3 228/720 576,208元 30 173,731元 749,939元 2 汪瑞璽 77,986元 2,560元 108年4月8日 114年11月4日 6,6,28 3 208/720 256,487元 30 77,986元 334,473元 3 莊峰任 55,300元 1,843元 108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4日 6,0,8 3 8/720 166,514元 30 55,301元 221,815元 4 劉雅玲 88,515元 2,950元 108年6月17日 114年11月4日 6,4,19 3 139/720 282,633元 30 88,515元 371,148元 5 呂孟潔 57,819元 1,927元 108年11月14日 114年11月4日 5,11,22 2 712/720 172,815元 30 57,819元 230,634元 6 陳冠樺 50,797元 1,693元 108年10月21日 114年11月4日 6,0,15 3 15/720 153,449元 30 50,797元 204,246元 7 呂孟軒 41,460元 1,382元 108年12月23日 114年11月4日 5,10,13 2 673/720 121,674元 30 41,460元 163,134元 8 林郁庭 40,233元 1,341元 110年1月4日 114年11月4日 4,10,1 2 301/720 97,286元 30 40,233元 137,519元 9 陳俊誠 39,079元 1,303元 111年5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3,5,20 1 530/720 67,845元 30 39,079元 106,924元 10 楊雅婷 37,901元 1,263元 112年1月30日 114年11月4日 2,9,6 1 276/720 52,430元 20 25,267元 77,697元 11 朱品樺 37,912元 1,264元 110年12月13日 114年11月4日 3,10,23 1 683/720 73,876元 30 37,912元 111,788元 12 林欣慧 38,910元 1,297元 112年5月15日 114年11月4日 2,5,21 1 171/720 48,151元 20 25,940元 74,091元 13 施維 37,875元 1,263元 112年10月3日 114年11月4日 2,1,3 1 33/720 39,611元 20 25,250元 64,861元 14 吳岱蓉 56,786元 1,893元 108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4日 6,0,8 3 8/720 170,989元 30 56,786元 227,775元 15 邱永業 49,825元 1,661元 108年12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5,10,20 2 680/720 146,707元 30 49,825元 196,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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