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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87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債權人
輔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皇佑
債務人
曾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馨儀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臺灣價值高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證券暨營利所得債權,惟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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