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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相對人
郭元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相對人
郭元嘉
債務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郭元凱、郭元嘉於民國99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5土地及建物,為擔保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簽發、承兌、背書、保證之票據、購買各項產品之貸款、連帶保證責任之款項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2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另相對人郭元凱於100年5月23日以附表編號1-4號土地,為擔保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簽發、承兌、背書、保證之票據、購買各項產品之貸款、連帶保證責任之款項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5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現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2,554,228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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