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吳秀鳳
- 相對人
- 吳文明
- 相對人
- 吳秀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逸柏律師
杜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054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該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堪認已無資力,又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