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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昌國

聲請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吳秀鳳
相對人
吳文明
相對人
吳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杜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054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該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堪認已無資力,又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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