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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3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源

抗告人
黃凱君
相對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5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有清償意願,願與相對人協商還款方式,惟原裁定所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過高,請准予酌減,並給予清償債務之合理緩衝,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尚有票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286,545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為證,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上揭抗告意旨,核其內容,係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所為之實體爭執,依上揭說明,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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